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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過程的點點心得

#警察機關,不知道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第一句話會是噪音要找環保局 #警察機關會要求被害者,要自行準備錄音錄影檔光碟到警局報案檢舉 #警察機關會回說要三戶(社會=公眾)檢舉,要找環保局測量分貝 #警政署應該成立專頁,說明近鄰噪音不需三戶、不需量測、不限時間,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不然,只要近鄰噪音的被害者,都要重複提問警政署長信箱,浪費受害者跟警察機關的人力物力 #近鄰噪音,多半樓上吵樓下,隔壁吵隔壁,要去哪裡生三戶???反思,近鄰噪音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適合嗎?

警察先生,關於近鄰噪音…

法條是 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警察機關對前述案件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查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下罰鍰 重要裁定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 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_03_01_archive.html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103350955-%E8%AB%8B%E5%8B%BF%E5%86%8D%E8%A2%AB 警政署長信箱說,不需三戶 !!! 部分警察機關為確認個案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開違法構成要件,採取需 3 戶指認才能成案,惟社維法及有關案例審查意見並無此規定。 系爭規定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噪音管制法第3條、第6條)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所謂「公眾」,原則上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例外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  重點 !!! 但如 2 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警政署長信箱說,無需噪音量測 !!!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因此,無需噪音量測。 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略以:「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