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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過程的點點心得

#警察機關,不知道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第一句話會是噪音要找環保局
#警察機關會要求被害者,要自行準備錄音錄影檔光碟到警局報案檢舉
#警察機關會回說要三戶(社會=公眾)檢舉,要找環保局測量分貝
#警政署應該成立專頁,說明近鄰噪音不需三戶、不需量測、不限時間,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不然,只要近鄰噪音的被害者,都要重複提問警政署長信箱,浪費受害者跟警察機關的人力物力
#近鄰噪音,多半樓上吵樓下,隔壁吵隔壁,要去哪裡生三戶???反思,近鄰噪音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適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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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鄰噪音訴狀範本1

民事起訴狀(排除侵害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XXX 元 原       告 吳大安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生  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X 住址: XX 市 XX 號 5 樓 電話: XXXXXXXXXX   要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 電子郵件位址:XXX@gmail.com 原       告 吳大靜 女  XX 年 XX 月 XX 日生  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X 住址: XX 市 XX 號 5 樓 電話: XXXXXXXXXX   被       告 現 XX 號 6 樓號承租人 噪○○ 男 ○○年○○月○○日生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XX 市 XX 號 6 樓                     電話: XXXXXXXXXX                    相關資料懇請 鈞院協助函查 為請求排除侵害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不得製造令原告無法忍受之近鄰噪音,不得不法侵害原告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原告之侵害。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XXX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噪○○,自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開始不分日夜,不時製造聲響及敲擊聲透過樓板共振。尤其夜深人靜時,不時的巨大聲響與敲擊噪音聲響,顯而易聽,嚴重影響原告全家的睡眠品質與身心健康,遠超出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得忍受之範圍。請參見原告證據 - 錄音錄影檔光碟共 8 張。 原告證據 - 錄音錄影檔光碟 1 之 XXX1.mp4 ,噪音聲於 X 號 6 樓門口清晰可聽,錄影檔 xx:xx 處顯示,當錄影器材離開 X 號 6 樓門口,移向樓梯間時,聲音較小,再度移動回 X 號 6 樓門口時,音量明顯變大,音源

警察先生,關於近鄰噪音…

法條是 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警察機關對前述案件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查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下罰鍰 重要裁定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 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_03_01_archive.html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103350955-%E8%AB%8B%E5%8B%BF%E5%86%8D%E8%A2%AB 警政署長信箱說,不需三戶 !!! 部分警察機關為確認個案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開違法構成要件,採取需 3 戶指認才能成案,惟社維法及有關案例審查意見並無此規定。 系爭規定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噪音管制法第3條、第6條)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所謂「公眾」,原則上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例外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  重點 !!! 但如 2 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警政署長信箱說,無需噪音量測 !!!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因此,無需噪音量測。 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略以:「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

存證信函

版本 本人居住於 XX 市 XX 路 XX 號,位居台端所承租房屋之隔壁。台端常於深夜不定時發出響聲,顯而易聽,已經嚴重影響本人全家的睡眠品質與身心健康,並已不法侵害本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台端之行為,除了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人亦可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為求權益之維護,本人在此鄭重聲明,請台端及家人自制,勿在深夜製造任何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尤其是每天22:00~06:00睡眠安寧時間,以維護本人居家之安寧。 若台端仍我行我素,不願改善並任意在深夜製造擾人之噪音,本人除了依法檢舉台端不法之行為外,同時會採取法律行動提起民事訴訟。請台端自重,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參考網站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16000016KK0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