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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檢舉範例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mid=1057

 

我要檢舉XX健身房違反貴管相關規定

 

長官您好:

我是XX健身房的會員,該健身房在他們的官網廣告有提供: 【毛巾服務】與【無限次進場】,網址與截圖如下:

 

在簽訂合約的當下&20220412日之前,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時,每一次”進場都可以領取毛巾

 

現在官方卻於202204片面宣布,毛巾於6小時內不能再次租借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

I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II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III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IV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該健身官網所宣傳之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與毛巾服務,足以使民眾相信”每一次”進場都可以使用毛巾服務領取毛巾。而且事實上,在簽訂合約的當下&20220412日之前,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時,每一次”進場都確實可以領取毛巾。現在該健身房卻片面將提供毛巾服務限縮為6小時內不得再次租借。

 

貴管公平交易法第213442條規定,官網和健身房業務員的提供毛巾服務宣傳行為(可使公眾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之因素,造就當時我有考量到該健身房有提供毛巾服務選擇與這家健身房簽約,而不選擇其他家健身房,如今卻又片面限縮毛巾服務。爰該健身房不依廣告或宣傳內容限縮毛巾提供服務之行為,明顯違反上開法規規定及契約內容,恐有違廣告或宣傳不實,且影響全國會員權益甚重。

且「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中(請參見www.ey.gov.tw),有關於消費資訊及廣告相關事項:

乙方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業者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懇請長官們調查此案,並令業者改善或卓處,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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