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mid=1057
我要檢舉XX健身房違反貴管相關規定
長官您好:
我是XX健身房的會員,該健身房在他們的官網廣告有提供: 【毛巾服務】與【無限次進場】,網址與截圖如下:
在簽訂合約的當下&在2022年04月12日之前,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時,”每一次”進場都可以領取毛巾。
現在官方卻於2022年04月片面宣布,毛巾於6小時內不能再次租借。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
I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II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III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IV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該健身官網所宣傳之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與毛巾服務,足以使民眾相信”每一次”進場都可以使用毛巾服務領取毛巾。而且事實上,在簽訂合約的當下&在2022年04月12日之前,不限時段無限次進場時,”每一次”進場都確實可以領取毛巾。現在該健身房卻片面將提供毛巾服務限縮為6小時內不得再次租借。
貴管公平交易法第21、34、42條規定,官網和健身房業務員的提供毛巾服務宣傳行為(可使公眾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之因素,造就當時我有考量到該健身房有提供毛巾服務,才選擇與這家健身房簽約,而不選擇其他家健身房,如今卻又片面限縮毛巾服務。爰該健身房不依廣告或宣傳內容限縮毛巾提供服務之行為,明顯違反上開法規規定及契約內容,恐有違廣告或宣傳不實,且影響全國會員權益甚重。
且「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中(請參見www.ey.gov.tw),有關於消費資訊及廣告相關事項:
乙方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業者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懇請長官們調查此案,並令業者改善或卓處,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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