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寫訴狀的心得

1.      要能證明音源
很多敗在這ㄧ步,因為對方會說上下左右都會發出聲音,你怎麼證明是我的聲音

2. 該噪音要”非”正常方式使用,”非”合理範圍內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90號判決意旨,「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故依通常情形,倘房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縱或造成相鄰房屋所有人生活上之不便,亦難認係妨害相鄰房屋所有人之所有權」。

3. 要有損害,健康 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民法第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意旨,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製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故該分貝標準僅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而設,自不得做為一般聽覺較靈敏之人所得容忍之標準。

4. 對方無改善措施
有些對方已經裝氣密窗、椅子加裝靜音墊,穿軟墊拖鞋等…等的,比較會判輸

參考網站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87411416-

http://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63192287-氣響侵入禁止原則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近鄰噪音訴狀範本1

民事起訴狀(排除侵害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XXX 元 原       告 吳大安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生  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X 住址: XX 市 XX 號 5 樓 電話: XXXXXXXXXX   要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 電子郵件位址:XXX@gmail.com 原       告 吳大靜 女  XX 年 XX 月 XX 日生  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X 住址: XX 市 XX 號 5 樓 電話: XXXXXXXXXX   被       告 現 XX 號 6 樓號承租人 噪○○ 男 ○○年○○月○○日生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XX 市 XX 號 6 樓                     電話: XXXXXXXXXX                    相關資料懇請 鈞院協助函查 為請求排除侵害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

警察先生,關於近鄰噪音…

法條是 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警察機關對前述案件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查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下罰鍰 重要裁定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 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_03_01_archive.html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103350955-%E8%AB%8B%E5%8B%BF%E5%86%8D%E8%A2%AB 警政署長信箱說,不需三戶 !!! 部分警察機關為確認個案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開違法構成要件,採取需 3 戶指認才能成案,惟社維法及有關案例審查意見並無此規定。 系爭規定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噪音管制法第3條、第6條)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所謂「公眾」,原則上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例外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  重點 !!! 但如 2 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警政署長信箱說,無需噪音量測 !!!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秩聲字第 1 號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因此,無需噪音量測。 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略以:「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

存證信函

版本 本人居住於 XX 市 XX 路 XX 號,位居台端所承租房屋之隔壁。台端常於深夜不定時發出響聲,顯而易聽,已經嚴重影響本人全家的睡眠品質與身心健康,並已不法侵害本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台端之行為,除了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人亦可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為求權益之維護,本人在此鄭重聲明,請台端及家人自制,勿在深夜製造任何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尤其是每天22:00~06:00睡眠安寧時間,以維護本人居家之安寧。 若台端仍我行我素,不願改善並任意在深夜製造擾人之噪音,本人除了依法檢舉台端不法之行為外,同時會採取法律行動提起民事訴訟。請台端自重,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參考網站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16000016KK0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