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能證明音源
很多敗在這ㄧ步,因為對方會說上下左右都會發出聲音,你怎麼證明是我的聲音
2. 該噪音要”非”正常方式使用,”非”合理範圍內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90號判決意旨,「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故依通常情形,倘房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縱或造成相鄰房屋所有人生活上之不便,亦難認係妨害相鄰房屋所有人之所有權」。
3. 要有損害,健康 或
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意旨,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製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故該分貝標準僅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而設,自不得做為一般聽覺較靈敏之人所得容忍之標準。
4. 對方無改善措施
有些對方已經裝氣密窗、椅子加裝靜音墊,穿軟墊拖鞋等…等的,比較會判輸參考網站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87411416-
http://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63192287-氣響侵入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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