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1-10/664194 World Gym「毛巾之亂」誰處理?公平會、消保會又互踢皮球 以公平會來說,根據的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要處理的是涉及廣告不實的狀況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874 值得注意的是: 無論有沒有消費,都可以檢舉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 I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II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III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IV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30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1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則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step_explanation.aspx 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 必須是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同條第4款所稱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